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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海口市更新出租汽车营运牌证有偿使用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价费字[2000]1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04 | 生效日期:2000-07-04 |
海口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更新出租汽车收取营运牌证有偿使用费的请示》(市价字[2000]20号)收悉。根据《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1996年8月23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出租汽车、定线汽车营运号牌实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海口市更新出租汽车营运牌证有偿使用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单位由海口市政府委托海口市交通局征收。
二、收费标准
更新的出租汽车营运牌证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辆收费2000元,按8年营运期限计算,每辆车收取16000元。由出租汽车营运牌证持有者分3期缴清,首期缴款8000元,在购车前完成,第二、三期在开始营运后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各缴纳4000元。如一次性付清,按总费额10%优惠,即实缴14400元。
使用本省生产车辆作为出租汽车的,按上述标准减收10%,即:分期付款的每辆车收取14400元,付款方式不变。一次性付款的每辆车收取12960元。
三、收费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你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出租车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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