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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高速公路非交通事故车辆施救清障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价费字[2000]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2000-07-13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高速公路施救清障收费标准的函》(赣交财统字(2000)32号)收悉。按照《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实保障高速公路通行畅通,本着合理服务收费保本的原则,以研究,现就江西省高速公路施救清障收费标准(试行)函复见附表。
  上述收费标准只限于高速公路非交通事故车辆施救清障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收费收入纳入省财政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文后请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执行,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本文试行期为一年,期满后应到省物价、财政部门重新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费字(1993)71号文中有关高速公路施救清障收费规定即行废止。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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