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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1999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府字[2000]9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17 | 生效日期:2000-07-17 |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确定1999缴费年度(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2.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0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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