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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加收服务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旅财审发[2000]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13 生效日期:2000-06-13
 

海南燕泰和平国际大酒店:
  你酒店报来关于要求加收服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海南省旅游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结合你酒店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酒店的客房、洗衣以及餐饮(包括夜间送餐)等为来店客人提供服务的项目按实际价格的10%加收服务费。
  酒店加收服务费后,要切实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以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所收取服务费要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按比例及时上缴旅游主管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1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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