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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南昌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工本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财综字[2000]8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13 | 生效日期:2000-07-13 |
南昌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制定我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工本费的请示》(洪价费字(2000)24号)收悉。根据现行的粮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经研究同意,现将有关工本费标准批复如下:
1、南昌市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 每册2.50元;
2、南昌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 每份6元;
3、南昌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关系准迁证明 每份6元;
4、办理落户、报生、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微机打印费 每张1元(不使用微机打印的不得收费)。
上述标准自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执行,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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