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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3项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财规[2000]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30 生效日期:2000-07-0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2000]80号)的规定,现将涉及我省的机动车转籍过户费、驾驶员转籍过户费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管理费(含认证费)三项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及省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并于2000年9月15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函告省财政厅、物价局。对公布取消的项目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二、公布取消收费项目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变更手续。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予以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地方、部门或单位,一经发现,要责令将其非法所得退还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法清退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同时,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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