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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电设备招标中标设备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费[2000]281号、苏财综[2000]1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8-04 | 生效日期:2000-08-04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我们接到有关企业反映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对外国企业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过高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中标设备服务费标准明确如下:
1、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应有关方面要求,组织公开招标,向境内外中标方可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文执行,即统一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收取。
2、原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资局计经办(90)481号、苏财工(90)87号文有关“按成交金额收取外国企业的中标服务费2%”的规定停止执行。
3、招标服务费国家已取消,不得通过其他形式再行收取。
4、机电设备招标中标设备服务费按经营性收费进行管理,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有关其他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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