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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事故摩托车拯救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市价字[2000]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16 | 生效日期:2000-06-20 |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报来“关于交通事故车辆拯救费的申请”我局已在九八年“市价字[1998]16号”文批复标准执行。鉴于执行过程中摩托车的拯救收费标准偏高,重新审核拯救车的成本及人工费用等,经研究,决定调整交通事故摩托车拯救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摩托车拯救30元/辆,吊拖50元/辆;
二、小轿车硬拖300元/辆,吊拖350元/辆;
三、大货车、中巴车硬拖350元/辆,吊拖400元/辆。
四、以上收费标准于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原市价字[1998]16号文同时废止。
五、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海口市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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