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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委员会关于收取儿童及妇女围产保健手册工本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财规[2000]40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17 | 生效日期:2000-07-17 |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与《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有关的妇幼保健收费项目的函”(吉卫幼发(2000)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吉林省母婴管理条例》,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妇幼保健部门发放《吉林省儿童保健手册》和《吉林省围产保健手册》时,分别收取工本费1.50元/册。
二、收费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印制手册工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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