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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2000]湘价费字第2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11 生效日期:2000-07-11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局):
  全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1999)湘价费字第113号)试行一年来,总的反映是好的,基本符合学校办学费用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有利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经研究,从今年开始正式实行。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元/每生每年
  其他专业:6800.00
  其他专业:5800.00
  (二)“五年制”高职学杂费标准按普通专科同类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三)住宿费:按普通高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书籍课本费按实代收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以任何名目层层加码收费,以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健康发展。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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