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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2000]湘价费字第2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11 | 生效日期:2000-07-11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局):
全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1999)湘价费字第113号)试行一年来,总的反映是好的,基本符合学校办学费用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有利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经研究,从今年开始正式实行。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元/每生每年
其他专业:6800.00
其他专业:5800.00
(二)“五年制”高职学杂费标准按普通专科同类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三)住宿费:按普通高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书籍课本费按实代收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以任何名目层层加码收费,以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健康发展。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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