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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国税发[2000]14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26 | 生效日期:2000-07-26 |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后享受减征小汽车消费税的企业,要做好监管工作,并将上一年度低排放车型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和减税金额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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