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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政办[2000]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12 生效日期:2000-07-12
 

  《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河南省政府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属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与市地、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全省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省政府债务的谈判与磋商,并草签有关协议。
  (三)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省级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及申报工作。
  (四)编制全省地方性税收立法规划,与省税务部门共同审议上报地方性税收法规草案;根据省级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
  (五)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省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监督和管理,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负责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管理监督公物拍卖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使用。
  (八)负责全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九)拟定全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管理省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负责小城镇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
  (十)拟定和执行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一)执行国家国内、国外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国债发行计划,拟定地方性有关政策法规及配套办法,组织参加政府外债的谈判与磋商,管理政府债务。
  (十二)参与全省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拟定并监督执行住房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管理住房资金。
  (十三)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核查工作。
  (十五)制定全省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19个职能处(室、局)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保卫、信访及机关财务的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职工考勤、纪律、计划生育等工作;调查研究全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管理厅属学校,指导全省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工作。
  (三)政策规划处(挂基金收费管理处牌子)
  研究全省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拟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预测分析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建议;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监督管理彩票发行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
  (四)预算处
  拟定省对市地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算草案,汇总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审批省级部门经费预算;编制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负责全省罚没收入管理;负责省对市地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市地预算管理工作;承担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
  (五)国库处
  拟定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省级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全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批复省级部门决算,编制省级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省级财政的银行开户;负责全省国债发行和流通市场的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六)行政政法处
  负责省级行政、政法部门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拟定财务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教科文处
  负责教育、科学技术、文化等部门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拟定财务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经济建设处
  负责发展计划、经贸、建设、交通等部门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拟定财政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协调财政投资项目安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指导政府投资的基建招投标标底和工程预(结)算的审查工作。
  (九)农业处
  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拟定财务管理办法,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管理相关专项资金和农业企业财务;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社会保障处
  负责卫生、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拟定财务管理办法,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算草案;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一)政府采购处
  拟定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中长期规划;确定并调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管理和监督全省政府采购活动;受理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十二)税政与条法处
  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退税的建议;审批地方性税收中对全省预算执行有较大影响的税收减免及出口退税事项;负责有关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办理有关国家赔偿事宜。
  (十三)企业处
  负责国有企业(金融贸易企业和农业企业除外)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拟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参与省产业政策的研究工作,提出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的调整建议;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监交国有资产收益;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和全省性评估机构资格的认证工作;拟定和执行境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有关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管理和分配有关省级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参与有关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管理和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
  (十四)金融贸易处
  负责粮食、供销等部门、单位和行业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拟定商业、粮食、物资、供销社企业和地方银行、证券、信托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国家及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轮换的补贴拨付和军粮供应的补贴拨付;管理省级粮食、副食品风险基金;负责分管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收益征缴及补贴拨付。
  (十五)农业税管理局
  负责全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宣传、落实农税政策、法规并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编制收入计划,负责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事宜。
  (十六)债务处
  研究政府债务政策,统一管理省政府对外债务和债权;编制政府债务预决算和偿债计划;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人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并负责贷款的管理;指导河南省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十七)会计处
  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令、规章和制度,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管理全省会计工作,指导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实施会计委派制的试点工作。
  (十八)统计评价处(河南省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拟定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制定清产核资制度、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全省城镇集体资产的管理。
  (十九)监督检查处
  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拟订财税稽查的政策和制度;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检查处理违反税收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和案件;负责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厅内各处室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厅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南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6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处级领导职数5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核定编制8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3名。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及驾驶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成立河南省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准备、资金及财务管理、报账提款审核、监督和指导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综合性贷款项目的实施工作。机构规格相当于处级;核定编制2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二)将原省计划委员会代管的河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和人员划归河南省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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