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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债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计投资[2000]85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00-06-29 生效日期:2000-06-29
 

  1998年以来,为扩大内需,带动经济稳定增长,国家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连续发行长期国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在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银行的积极配合下,国债投资项目总体上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但在一部分国债项目建设中也存在着工作组织不力、建设环境不佳、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管理松弛、不能按期建成投产的情况。为加强国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今明两年绝大部分国债项目建成投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各部门必须从严控制在建国债项目总规模,力争使国债项目于今明两年建成投产。今年国债投资的绝大部分要用于在建项目建设。对确需安排国债投资的新项目要严格控制,并在今明两年能够建成投产。

  二、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擅自变更国债项目的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对于擅自变更国债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的,一经发现,要停止和收回已安排的国债投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在建国债项目不能按原计划建成投产情况较多的地区,不再安排国债投资新项目,不再审批由地方承诺配套资金的其它基本建设项目。

  三、安排用于地方项目的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均为补助性投资,有关地方、银行和企业承诺的配套投资,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对不能履行承诺的建设项目,国家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四、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国债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国债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施工环境、资金配套、施工组织等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凡因建设项目领导、协调不力而拖延工期,造成损失或浪费的,也要相应追究责任。

  五、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银行要立即组织力量,按照本通知精神,对国债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并在清查的基础上,提出今明两年确保建成投产的具体管理措施。对存在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问题的项目,要立即予以纠正。请将清查结果及加强管理工作的措施于8月底之前报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将对落实本通知精神不力的地区、部门和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于今年9月组织工作组前往各地方、各部门检查国债投资项目建设情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0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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