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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渔港监督系统举办渔业船舶船员培训的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0]2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10 生效日期:2000-07-10
 

广西渔港监督局:
  你局“关于广西区渔监系统船员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桂渔监字[2000]第17号)悉。我区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渔业船舶船员进行职务培训及相应的专业训练。有关培训过程中费用的收取问题,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2]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简化收费操作程序,增加收费透明度,现将我区渔港监督系统举办渔业船舶船员培训的培训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渔业船舶船员基础训练班培训收费标准每期(不少于10天)每学员为150元;

  二、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海上急救等四项专业技能合格证书培训班,培训收费标准每期(不少于21天)每学员为350元;

  三、职务船员培训班每期每学员培训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上述收费标准中均包括老师课酬、实验实习费、教室租金、课本费、资料费等费用。各地渔港监督部门在培训过程中,只能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除此之外不能再收取其他费用。
  请各收费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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