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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处理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经贸贸易[2000]第54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8-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经贸委、计委、财政局、贸易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银行分行: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帐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0]562号)文件精神,省经贸委会同计委、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贸易办、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工商银行省分行,对解决我省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帐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逾期末收回的生猪预购定金及利息问题 按照国经贸贸易[2000]562号文件规定,对于食品企业由于执行国家收购政策无法收回而拖欠银行的生猪预购定金及新增利息(根据财政部汇审的1987年食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数及1988年一1995年新增利息核定),从I999年开始实行停息挂帐.对停息挂帐的生猪预购定金及利息从2000年开始,在3年内按40%;30%和30%的比例由中央财政补给食品企业,食品企业再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到2002年底,食品企业应全部归还逾期未收回的生猪预购定金及利息。具体返还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经贸委按财政部出台的办法执行。
二、关于应退未退增值税问题对1995年底以前应退未退食品企业增值税额,由涉及的食品企业依照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原)省人行冀财税字[1998]347号文件规定,经各级经贸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属地原则统一向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市财政局申报(石家庄市直接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其他市向所在市财政局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按正常渠道于2000年底前予以返还;对1996年以来的应退未退食品企业增值税额,比照上述办法在2001年6月底前予以返还。
三、关于价差亏损及利息问题对各级政府及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出台政策且明文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但实际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未予弥补或弥补不足的亏损挂帐(包括1996年以后新增利息),按照中央、省、市;县“谁欠谁补”的原则,由食品企业提供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及政策依据,经各级经贸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各级财政部门审定,从2000年开始在2年内予以弥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拨至有关食品企业在基本开户行设立的专户,由各级经贸委、人行、财政部门直辖市监督食品企业首先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在还清贷款本息前,企业无权挪用。
四、关于食品企业的中央级“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食品企业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利息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计投资[1996]2801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当地计委、建行、财政和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部门审核签章后逐级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
五、关于食品企业经营性亏损和其他因素造成的亏损对于食品企业经营性亏损和其他因索造成的亏损,由食品企业自行消化。
六、加强对处理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帐问题的组织领导解决食品企业的历史挂帐问题,时间跨度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请各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各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支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组织落实,促进食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并将落实情况于12月25日前报省经贸委。
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审计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
200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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