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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价费字[2000]19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25 | 生效日期:2000-07-25 |
各有关高等、中等学校,有关市、县物价局(办)、财政局、教育(教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财政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禁止乱收费,积极发展我省教育事业,根据我省各类学校的培养费用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和并轨招生后的中等师范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核定和适当调整。有关具体标准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社会力量(含国有民办)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学费:
1、本科收费:6000元/年.生;
2、专科收费:
(1)艺术、保卫文秘、航空服务、播音与主持科类:5000元/年.生;
(2)理工、医、旅游、外语科类:4700元/年.生;
(3)其他科类:4500元/年.生;
(4)农科类:4200元/年.生;
3、五年一贯制班前两年收费:1900元/学期.生。
(二)中师学费标准:
1、艺术、幼师、体育 、计算机科类:1900元/学期.生;
2、其他科类:1400元/学期.生。
(三)高校、中专社会化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高校每人学年900元,中专每人每学期450元(均不含水电费)。
二、高等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中等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收取,2000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在校生按原规定执行。
三、学费是学校经费的来源之一,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向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四、对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避免使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减免实施办法,增强透明度。
五、学校要建立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金等,学校应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15%用于建立上述基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帮助困难学生。
六、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必须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七、除规定的学费、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学校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及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八、本通知自2000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凡过去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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