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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行业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国税发[2000]第1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近来烟草专卖局(或配送中心)批发销售卷烟时,使用配送单类收付款凭证代替发票,严重违反了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烟草行业的发票使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8月1日起,全区各级烟草专卖单位在批发或配送卷烟时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禁止使用配送单类代替发票。

  二、烟草专卖行业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业户可根据需要设计票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印,审批程序按普遍发票印制管理规定办理。零售环节可以使用货物销售统一发票。

  三、各地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对烟草专卖行业进行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并做好印票安排。如发现继续违反规定使用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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