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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延长兰州市东岗立交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价费[2000]1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08 生效日期:2000-01-01
 

兰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长兰州市东岗立交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及适当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兰价费[1999]188号)悉。兰州市东岗立交桥经省物价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甘价综[1989]193号文件批准,自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收取车辆通行费。鉴于兰州市东岗立交桥在规定的收费期限内尚未还清贷款。经研究,决定东岗立交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延长二年,即自2000年元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其收费标准为:
  1、4吨以下各种汽车每车次5元;
  2、4吨及4吨以上客货汽车每吨次2元,吨位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计收;
  3、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各种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机械车辆每车次10元;
  4、各种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2元;
  5、免缴养路费的车辆及军警车辆,抢险、救护车辆依据有效凭证,免交车辆通行费;
  6、为方便立交桥附近单位、乡村和频繁过往车辆的缴费,实行月票制。月票价格按每月30天,每天一个往返计算。对附近单位、乡村的车辆月票实行半价优惠(优惠范围见附表);对频繁过往的车辆月票按实际测算价计收。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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