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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政办发[2000]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06 生效日期:2000-07-06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为了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的管理,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逐步规范个人经费的分配行为,省政府决定,从8月份起,对省级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含离退休费)分步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安排  
  (一)第一批: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所属全额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
  (二)第二批: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委老干部局、省老龄委、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检察院、省法院、省政府参事室、省安全厅、省外办、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审计厅、省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新闻出版局、省档案局、省物价局、省旅游局、省体育局、省人防办、省地方志办、省精神文明办、省妇联、团省委、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省民进、省民建、省民盟、省九三学社、省农工党、省工商联、省民革、省社科联等44个单位的机关及其所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三)未列入第一、二批的其它行政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为第三批。

  二、时间安排  
  第一批单位从8月份起开始实行,第二批单位从10月份开始实行,第三批单位从12月份开始实行。单位职工工资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后,财政只对单位下达人员经费预算,不再拨付人员经费。职工个人工资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信用储蓄卡户。

  三、加强领导,确保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按照《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印发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统一发放办事程序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健全各项考核制度,特别是单位人员的日常考核,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可参照《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工作。条件较好的兰州、白银、张液、天水、定西、临夏6地(州、市)本级10月份开始,其它地(州、市)本级在年底前开始,县(市、区)级从明年开始全面实行。

附件: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略)

甘肃省政府
2000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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