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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0]费字2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16 生效日期:2000-06-15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地税函(2000)37号)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文件)精神,同时考虑到税务发票经常进行换版,库存发票因换版而有相当数量的报废等因素,经研究,同意你局下属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按下列公式计算税务发票工本费销售价格:
  税务发票工本费=发票印制成本×(1+20%)÷发票印制数量,式中的20%为综合费率(含运杂费、损耗费等)。省地税局直征分局、省地税局发票管理所每印制一批发票均应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报备发票售价情况。
  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并及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0年6月15日起执行。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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