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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娱乐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政办[2000]9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01 | 生效日期:2000-06-01 |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文化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第261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现就我省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娱乐场所文化经营管理费,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是国家实施税费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职能,促进我省娱乐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组织文化、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宣传和配合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文化的娱乐业的经营情况,自2000年1月1日起,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作出如下调整:
(一)将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保龄球、高尔夫球的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11%;
(二)将游艺中的电子游戏项目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11%;
(三)将台球和除电子游戏之外的其它游艺项目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8%。
三、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增拨给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文化事业费,要专门用于娱乐场所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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