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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地税政一[2000]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23 生效日期:2000-06-23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此略,编者注)转发给你们,对各级注册机构收取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依法征收营业税。
  据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税局《关于下达福建省不征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闽财税政[1999]23号)中列举的第25项“注册建筑师报名考务费(一、二级)”、第31项“一级注册结构师考务费”,不再属于不征营业税的收费项目,自2000年6月1日起应恢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2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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