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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计价格[2000]96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7-20 | 生效日期:2000-08-01 |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收费项目的函》(国石化政发〔2000〕5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的函》(财综字〔2000〕30号)规定,现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
(一)申请费为每件4140元;
(二)审查费为每件41400元;
(三)证书、公告费为每件1656元;
(四)年费:
第一年至第三年为每件每年16560元;
第四年至第七年为每件每年24840元;
最后六个月为每件12420元;
(五)撤消请求费为每件2484元;
(六)侵权处理费每件按标的金额的1-5%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6560元。
二、你局收取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你局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
四、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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