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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规划司、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规函[2000]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6-22 | 生效日期:2000-06-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你局《关于申请暂时保留消防产品认证行政性收费的函》(公消[20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有关消防产品必须由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强制性质量技术认证,并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同时,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作为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目前尚是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对外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同意你局收取的有关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费,暂不转为经营性收费,继续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0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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