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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清真食品认证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计价格[2000]1174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08-10 生效日期:2000-08-10
 

国家宗教事务局:
  你局《关于请予批准中国伊协〈关于申请办理出口清真食品证书(哈拉证)收费立项的请示报告〉的函》(国宗函发[2000]4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清真食品认证费的通知》(财综字[2000]60号)的规定,现将清真食品认证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在对销往伊斯兰教国家的畜禽肉类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后,向符合规定的食品出具清真食品证书时收取认证费,收费标准为每份证书100-350元。具体收费标准,可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按货值总金额的1.5‰计收,收费额低于100元的按每份证书100元收取;收费额高于350元的按每份证书350元收取,高出部分不再收取。

  二、实施清真食品认证费,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领购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实施清真食品认证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0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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