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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清理整顿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行事[2000]2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8-02 | 生效日期:2000-08-02 |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省直有关各部门:
近日,我局收到《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函》(计办价格[2000]508号)的特急件。经请示省政府领导,贵州省对各类政策性建设基金由我局牵头清理整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省属各职能部门要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批准设立的,凭借行政职权以征收、提取价外附加、税费附加等各种形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收取的,专门用于建设的各种名目的基金(附加、附加费等)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二、清理整顿按照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州、市在政府(行政公署)统一领导下由当地物价局牵头,各职能部门给予配合。各地、各部门征收的基金(附加、附加费等),属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按附表一要求填写;属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省以下政府)批准设立的,按附表二要求填写。如确需继续保留的请以书面形式阐明保留理由并附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
三、请各地、各部门于8月25日前将清理材料报送省物价局,便于我局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准上报。如隐瞒不报或逾期不清理报送、又无正当理由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所设立的基金(附加、附加费等)项目,并视其情节,要求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
省物价局清理办公室设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处,联系电话:5829344,联系人:王榕丽。
附件(略)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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