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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行事[2000]2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8-08 | 生效日期:2000-08-08 |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收取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报名费的报告》(黔司函[2000]11号)收悉。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基层法律工作者在自愿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收取考试报名费,标准按120元收取。
除按上述标准收费以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所收费用开支项目含报名费、考务费、监考费、考场租金、上交上级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等。
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存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于文到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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