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价行事[2000]2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8-08 生效日期:2000-08-08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收取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报名费的报告》(黔司函[2000]11号)收悉。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基层法律工作者在自愿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收取考试报名费,标准按120元收取。
  除按上述标准收费以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所收费用开支项目含报名费、考务费、监考费、考场租金、上交上级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等。
  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存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于文到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0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