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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经字[2000]2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13 | 生效日期:2000-07-13 |
各地、市、县物价局,各检测站(线)、检测中心:
为减轻成品油连续提价对城市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的压力,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减轻出租车主和公交企业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8号)第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8月1日起,各机动车辆检测站(线、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含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的初、复检收费标准和微机服务费标准,在我局核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有关检测车辆大小车的划分标准等检测收费事项仍按我局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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