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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中央专项补助使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规[2000]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6-22 | 生效日期:2000-06-22 |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商请批准适度放宽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函》(琼府明电[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得通知》(国办通[2000]2号)的有关精神,为了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购买积压商品房,同意将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退还土地出让金而限价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扩大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购买用于科研、教学、办公、职工集体住宿或作为有贡献的专家、教授、劳动模范等人员度假疗养基地。请按照规定用途申报专项补助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
此复。
财政部
2000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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