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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救护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0]2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15 生效日期:2000-08-01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柳铁物价办公室:
  目前我区的救护车收费是一九九二年制定的。几年来,随着汽油价格的上涨、维修费用的增加、人员工资的提高,原有收费标准已显偏低。为合理补偿成本,保证院前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区救护车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救护车收费标准为:起动费8元,每公里收费1.2-1.5元。

  二、其他市、县(市)救护车收费标准为:市、县(市)城区范围内每次(往返)收费35元(含现场抢救时间);城区外起动费8元,每公里收费1.2-1.5元。  请收费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二000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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