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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明确小教大专班学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0]2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2000-07-13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委),各中等师范学校,有关高等师范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全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实现我区师范教育由三级师范(高师本科、高师专科、中等师范)向二级师范(高师本科、高师专科)的过渡,我区决定从今年起,通过部分中等师范学校与高等师范院校联合办学方式,面向在任代课教师、普通中师毕业生及应届高中毕中毕业生招生2年制(或3年制)的小教专科生,面向应届初中毕业生招收5年制的小教专科生。为了做好学生的收费工作,现就小教专科生的学费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2年制(或3年制)小教专科生学费,按现行普通高等学校师范专业学生收费标准执行。

  二、5年制小教专科生学费,前3年按现行中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收费标准执行。后2年按现行普通高等学校师范专业学生收费标准执行。

  三、与各高等师范院校联合办学的中等师范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收费政策进行收费,并持我区下发的招生计划文件及有关收费文件,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报收费标准有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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