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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0]2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25 | 生效日期:2000-07-25 |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柳铁教育处:
为了保证我区中小学校住宿生能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同时使学生宿舍收费水平与其维护支出水平相适应,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区中小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
1、非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
备注:特困地区指国务院公布的我区28个贫困县。
2、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
二、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含住宿生住宿水电费,住宿水电费根据各房间的实际消耗,按水、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三、以上收费为最高限价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住宿条件等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收费幅度和最高限价内制定。公寓式住宿费收费标准确需突破最高限价的,应按规定程序由地、市物价局、财政局统一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批。
四、申报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学校需按行政隶属关系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确认。如属公寓式学生宿舍的,须在申报时详列学生公寓的基本设施、设备等情况,并附上照片。
五、学生宿舍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各地中小学校应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收费。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我区各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职业高中、初中,自2000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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