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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2000年我省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价[2000]1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20 生效日期:2000-07-20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委)、财政局,全省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完善高校学生培养成本的分担机制,根据国家教育部、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字[1996]101号)、《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电[2000]188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0年秋季开学起调整我省高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高校学费标准
  1、普通高校同一专业本、专科实行同一学费标准。即每生每学年文史、财经类专业3800元,理工、农林、地矿、体育、外语专业4300元,医学类专业4800元。在此基础上,进入“211工程”的高校学费可以上浮20%,省属热门高校可以上浮10%。普通高校的专科层次高职教育各专业学费执行高职学费标准(具体详见附表1)。
  2、艺术类院校和普通高校的艺术专业以及高职院校(含成人院校的高职班)和普通高校的高职专业的学费维持1999年水平不变(具体详见附表1)。
  3、非政府财政直接拨款的部门(企业)所办高校的学费,可以略高于普通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但最多不能高出500元。
  4、民办高校文史、财经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理工、农林、体育、外语、艺术等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5、国家规定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农林、师范、航海、民族等专业继续免收学费,但可以适当收取一定的杂费。杂费标准维持1999年省政府批准的比例不变,即按同类专业学费标准的50%收取。
  6、成人高校的收费标准仍按粤价[1998]74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高校学生宿舍住宿费的管理
  1、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我省高校学生宿舍分为一般宿舍、二级公寓、一级公寓三类,其收费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学年500元、750元、1200元(具体详见附表2)。
  2、高校引进社会资金新建的学生公寓,其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宿舍等级、投资规模、管理成本、经营期限等情况在每生每学年不超1500元的限额内提出,送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核准执行。

  三、高校收费标准调整后,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00年秋季前入学的在校生仍按入学时学费标准缴交学费。住宿费则按学生所住宿舍档次和相应的住宿费标准收取。

  四、各高校应严格按照省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增设收费项目,不得对同一专业同一级次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高校收费应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五、本文未尽事项仍按粤价[1998]74号文执行。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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