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银发[2000]284号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0-09-13 生效日期:2000-10-01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使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及时组织学习,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三、对《办法》实施中所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会计财务司。

附: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各级机构。

  第三条 人民银行的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总行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定,汇总反映全辖的固定资产情况。
  各级行负责对本级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上级行按规定的权限对下级行固定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和监督。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账务;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反映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的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是人民银行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应落实固定资产财务和实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是:会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汇总全辖的固定资产情况,编制全年固定资产购置、更新计划,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及转让处理,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固定资产应合法取得,及时入账,账实相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工具、机具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备。
  不属于业务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十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电子设备、运输工具、机械器具和其他财产。
  房屋类包括: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附属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
  电子设备类包括:电子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电视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报警装置、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等。
  交通工具类包括:运钞车、护卫车、公务用车及其他各种类型的汽车、摩托车、船舶等。
  机械器具类包括:机械设备、动力设备、电器设备、发行机具设备、医疗设备等。
  其他财产类: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租入的固定资产,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

  第十二条 对已征用的土地,应按以下情况管理:
  (一)对已征用尚未施工建设的,在“土地使用权”表外科目核算土地征用费并登记征地亩数。
  (二)对已征用并有开工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费由表外“土地使用权”科目转入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对征用的土地上建有几个项目的,土地征用费应按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建设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将应摊土地征用费与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投资,从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转入表内“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核算。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确定的价值全部计入固定基金。具体计价原则是: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重新计价;
  (四)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且装修费用超过原价值10%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装修费用支出,扣除装修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重新计价;
  (五)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价格加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计价;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的安装成本计价;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自行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九)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税金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的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六)已出售职工住宅的价值,按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统一规定进行价值调整。

  第十五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且使用期限较长的低值易耗品,应比照本办法设立登记簿或卡片账,建立登记、保管制度。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应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力求节约”的原则,人民银行所有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在财政部和上级行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
  (一)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及其他建筑物的建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和建设标准;职工宿舍的购建,应按照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总行统一规划的电子设备由总行负责配置,分行统一规划的电子设备由分行负责配置。零星电子化设备由各级行自行配置。
  (三)运钞车和护卫车,应根据业务和安全防卫需要合理配置。公务用车按有关规定配置,严禁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和使用。
  (四)确属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固定资产,应按照节约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需批量购置的大宗物资(汽车、锅炉、电梯、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复印机、传真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等),应以政府采购方式购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审批程序是: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财产管理部门和会计财务部门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批量或单位价值较大的,应由行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九条 已购入的固定资产,由购置部门提供购货合同、发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清单;会计财务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分别对有关凭证和实物进行审核并全部验收合格后,财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办理财务核算。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填制的“固定资产交接单”或“固定资产交接清册”等交接凭证(包括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技术特征、建造年月、交接日期、原始价值等),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和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
  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应纳入在建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行统一配置的固定资产,由上级行的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并按类别记入“固定资产登记簿”。向下级行配置时,应开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并据以办理出库手续和进行相应的账务核算。下级行的财产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行的“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据以进行账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 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调拨单”中的“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按“调拨价”列入财务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同时办理实物调拨手续;调入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中的“调拨价”登记固定资产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规定,人民银行对所有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基金。为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净值,仍应按规定比例分类计算折旧。

  第二十四条 会计财务部门应设立“固定资产折旧登记簿”,并设置“固定资产折旧”表外科目,进行相应的登记和账务核算。

  第二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算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算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二)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三)已计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五)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按季计算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3%~5%)和分类折旧年限(详见附件1)计算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律采用平均年限法,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为: 1-预计净残值率
  季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4
  季折旧额=原值×季折旧率

  第二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年终决算之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并编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全面核对固定资产账单、账卡、账实是否相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是:统一配置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损毁、出售及转让,由统一配置的部门审批;对非统一购置的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产管理部门和会计财务部门审批后报行长批准;未达到使用年限,批量或单位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亏)报告单”,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会计财务部门。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会计财务部门进行鉴证,报有权处置部门批准后,按重置完全价值估价入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会计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经有权处置部门批准后,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三条 超过使用期限确已不能继续使用的、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需填制“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审批单”,按规定的权限批准后,注销其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卡片。报废的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和保险赔款等收入,列入财务收入中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多余闲置不用或其他原因需要出售或转让的固定资产,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出售、转让价格,经批准后,办理出售、转让手续并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卡片,收回的价款,列入财务收入中的其他收入。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结合,管和用结合”的原则,实行账物分管,会计财务部门管账,财产管理部门管物,保证账、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会计财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计价,正确计算折旧并按固定资产的分类标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通过“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表内科目和“固定资产折旧”、“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表外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财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和财产领用登记制度,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登记簿”,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组织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固定资产卡片”是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的组成部分,应以每一独立的固定资产项目为对象分别设置,其分类合计数应与“固定资产登记簿”上各类固定资产的余额核对相符,每张固定资产卡片应与每一个独立的实物核对相符。
  “固定资产登记簿”应按固定资产类别开设账页,每月按固定资产增减序时登记,反映各类、各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卡片”应与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户的余额定期核对,保证相符。

  第三十八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簿,落实责任人,及时向财产管理部门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并做好日常保管维护工作。使用部门有关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三十九条 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保养、检验和维护工作。对确需大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财产管理部门提出固定资产修理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纳入当年财务预算。发生的修理费支出,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列支。

  第四十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定期编报固定资产报表,同时要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管理和使用情况作出详细的文字分析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反映真实。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上级行责令改正;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分别按《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略)
附件2:固定资产管理表式(5份)(略)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9月1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