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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成都市母子医疗保健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0]2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11 | 生效日期:2000-09-11 |
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川财综(2000)6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市母子保健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母子医疗保健服务费标准为90元。其中,孕、产褥期至产后四个月内保健服务费为40元;0-5岁儿童保健服务费为50元。
二、母子医疗保健工作在成都市锦江、成华、金牛、青羊、武侯、高新六区范围内施行,为减轻农民负担,其余县市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前,暂不开展该项工作。保健服务费由成都市卫生局批准参加该项保健服务的医院代收,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未经成都市卫生局批准的医院,不得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孕产妇免收母子医疗保健服务费,但应参加母子医疗保健系统。
四、成都市卫生局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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