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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延长九寨黄龙环线公路汶川至九寨沟县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0]1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22 | 生效日期:2000-09-22 |
四川九寨黄龙环线公路收费管理处:
你们《关于延长征收九寨黄龙环线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川九环线[2000]5号)收悉。再批复如下:
一、九寨黄龙环线公路汶川至九寨沟县341公里,已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9)23号文批准试行收费。现该段又延长52公里,全段393公里公路,工程总投资37575.34万元,其中:无偿部分为上级补助19575.34万元,有偿部分为银行贷款18000万元。为维护九寨黄龙环线公路正常收费秩序,完善管理工作,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目全段393公里延长试收费期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收费工作由四川省交通厅领导,九寨黄龙环线公路收费管理处组织管理。
三、收费人员在公路部门现有职工中选聘,限定在100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需报省交通厅核批。
四、收费期限从1999年3月1日起延至2001年12月31日止。
五、收费标准(略)
注:1.车辆分类表:
一类客货车:10座(含10座)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1吨(含1吨)以下小货车。
二类客货车:11座至30座(含30座)客车,1吨以上至3吨(含3吨)货车。
三类客货车:3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3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30卧以下卧铺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
四类客货车:50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30卧以上卧铺车。
五类货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六类货车;15吨以上至25吨(含25吨以上)货车。
2.拖拉机按核定吨位收费。
3.以上车型计算不分空、重车。
4.25吨以上重车须按重车通行规定办理手续。
六、收费站(卡)设置:在汶川(G213线435K)、松潘(G213线229K)、九寨沟县(S301线31K)设3个收费站,每站设收费通道3个,在飞虹桥、川主寺、永乐镇双河口设验票站。
七、收费范围: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和军车外,其它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还贷、不许挪作他用。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核后按计划拨付使用。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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