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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谭秀太路安县睢水至罗江界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0]16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18 生效日期:2000-09-18
 

绵阳市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谭秀太路安县睢水至罗江界改建为二级收费公路的请示》(绵府发[2000]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谭秀太路安县睢水至罗江界改建段长40公里,按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建。总投资控制在5600万元以内,其中:无偿部分投入为安县自筹2600万元;有偿部分商请银行贷款3000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该项目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待全线40公里建成交工验收合格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该项目建成后要求收费标准控制在0.15元/吨?公里,收费年限控制在10年以内。
  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抓紧施工,确保标准和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由绵阳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决策、贷款、交通量等情况,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站点设置、人员配备方案,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在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卡收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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