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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国道212线阆中马啸溪嘉陵江大桥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0]1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11 | 生效日期:2000-09-11 |
南充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国道212线阆中马啸溪嘉陵江大桥收费立项的请示》(南市交工科(2000)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道212线阆中马啸溪嘉陵江大桥长741米,引道长758米。总投资控制在8417万元以内,其中有偿部分商请银行贷款5892万元,地方自筹无偿投资2525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该项目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该项目建成后要求收费年限控制在10年以内,收费标准控制在2元/吨?次,收费站特国道212线建成后统一设置。
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抓紧施工,确保标准和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南充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决算、贷款、集资总额、交通量等情况,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站点设置、人员配备方案,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卡收费。
此复。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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