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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收取包装装潢印刷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价行[2000]第207号、沪财综[2000]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16 | 生效日期:2000-09-16 |
市经委:
你委《上海市经委关于申请设立(上海市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工本收费项目)的函》(沪经轻纺[2000]64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第212号令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市新闻出版局等五部门《关于执行(印刷业管理条例)本市申请开办印刷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在发放包装装潢印刷许可证时,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二、包装装潢印刷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50元/套。
三、包装装潢印刷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请收到本函后,即通知有关执收部门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注册登记手续。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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