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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对社区外来人口征收《就业证》登记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沪价行[2000]203号、沪财综[2000]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13 生效日期:2000-10-0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社区外来就业人员征收(就业证)登记费的函》(沪劳保财[2000]21号)收悉。根据《上海市社区外来流动人员就业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社区外来流动人员每个季度办理《就业证》时,收取《就业证》登记费(包括办证中的各种证、表工本费)。

  二、登记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季度50元。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对社区外来人口的管理、培训和教育。

  四、《就业证》登记费收费办法试行一年,从2000年10月1日起到2001年9月30日止。

  五、请收到本函后,即通知有关执收部门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注册登记手续。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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