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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行会计报表统一监制、集中供应、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会[2000]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11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会计法》,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会计报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会计法》、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对本市会计报表实行统一监制、集中供应、分级管理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企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的格式、内容和编报要求由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统一进行设计、编制和布置。

  二、会计报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度财政部的要求统一监制,并套印市财政局监制专用章。

  三、会计报表印制业务实行公开招标的办法。市财政局监制的会计报表在定点印制企业范围内由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四、会计报表实行集中供应、分级管理的办法。即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由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直接供应;区、县属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由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统一提供给各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分别向所属企事业单位供应。

  五、计算机套打会计报表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六、本通知从2000年11月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0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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