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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股票发行评审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价费字[2000]第3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21 生效日期:2000-09-21
 

省企业上市办公室:
  你办晋上市办字[2000]14号《关于收取股票发行服务费的报告》收悉。鉴于省财政厅、物价局晋财综字[2000]116号文已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将股票发行评审服务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一次性收取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包括新股发行、配股、增发新股)融资额的1.5‰;一次性收取中介机构(包括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土地评估、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等机构)在本省从事股票发行业务所得的3%。

  二、你办收取股票发行评审服务费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三、你办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财政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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