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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0]3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15 生效日期:2000-10-01
 

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烟台市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的请示》(烟价[2000]117号)收悉。为保证你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防止地下水的无度开采和流失,缓解水资源日益恶化的状况,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文件和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345号文件精神,同意你市(包括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福山区、牟平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1、一般地区,每吨0.40元;

  2、负值漏斗区(限制开采区)每吨0.50元;

  3、海水浸染区(禁采区),每吨0.80元。

  你市其他县市可在以上收费标准范围以内,参照执行。该标准为暂行标准,待省里做出统一规定后,再按省统一规定执行。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水资源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规定自二000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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