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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防伪加密技术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0]函1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2000-07-20
 

福建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你办《关于请求批准防伪加密技术收费标准的函》(闽军工财字(2000)第112号)收悉。为进一步遏制社会上制作假证的势头,促使防伪加密技术的推广和使用,并逐步实现规范化,经研究就防伪加密技术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1、防伪加密技术的推广和使用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使用。
  2、防伪加密技术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办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行确定最高限价标准见附表)。
  本复函自2000年7月20日起执行。

附件(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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