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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厦门市劳动力市场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0]费字25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14 | 生效日期:2000-08-01 |
你市劳动力市场服务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立项收取厦门市劳动力市场服务费的批复》(闽财综(2000)84号)批准立项。鉴于你市劳动力市场已正式投入使用,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周到便捷的“一条龙”服务。为推进劳动力市场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保障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转,经研究,现就你市劳动力市场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
一、厦门市劳动力市场服务费收费标准
现役军人家属免收
二、以上收费标准暂定三年,时间从2000年8月1日起至2003年7月30日止。
你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收费票据和资金管理按闽财综(2000)84号执行,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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