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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0]费字2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8-08 | 生效日期:2000-08-01 |
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闽财综(2000)109号批复立项,经研究,现就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作为高速公路通行凭证的非接触式IC通行卡,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遗失、造成损坏无法使用的,高速公路收费所可向当事人按每张IC卡30元的标准收取赔偿费。
二、该项收费暂定一年,时间自2000年8月1日起至2001年7月31日止。收费标准核定后,你公司应及时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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