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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0]费字2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14 | 生效日期:2000-09-01 |
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今年,我省已对大中专学校收费进行了调整,考虑到技工学校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为生产第一线培养技术工人的特殊性质,以及学校投入到生产实习设备及教学过程中的材料消耗费用大的具体情况,为促进我省技工学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相应调整我省技工学校的收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一般专业收费标准为2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为3000元/生?学年,国家级、省级重点技工学校可上浮20%。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在以上最高标准范围内确定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学校制定的各专业收费标准须报所在地(市)物价、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家级、省级重点技工学校应同时报省物价、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省级劳动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私立)教育机构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按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自主制定,并实行报备和公示制度。即教育机构自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之前报所在地(市)物价、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教育机构报备后的各项收费标准,即确认为符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35条第二款规定的合法收费。除已报备并公示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各技工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缓和“绿色通道”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措施。我省技工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四、各技工学校收费标准实行收费预告制度,学校应将制定的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政策措施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各技工学校(含民办(私立)教育机构)的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同时应严格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规定执行。
六、收费标准调整后,各技工学校(含民办(私立)教育机构)应持报备文件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福建省大中专学校专用票据》,非民办(私立)教育机构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对不实行报备或不按报备的收费标准执行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的、未申领收费许可证和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而实施收费的、事业性收费收入不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的,按乱收费论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从2000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过去有关技工学校收费文件同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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