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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铁岭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费字[2000]5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23 | 生效日期:2000-09-01 |
铁岭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铁市价字(2000)35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如下:
向居民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25元。
向工商企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企业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的,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30元;企业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35元。
向高消费用水行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45元。
符合排放标准的矿井排放污水,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25元。
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向用水居民或单位变相乱收费、乱摊派,分别到同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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