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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葫芦岛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费字[2000]5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21 生效日期:2000-09-01
 

葫芦岛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葫芦岛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葫价发(2000)35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如下:
  向居民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30元。
  向工商企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企业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的,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35元;企业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40元。
  向高消费用水行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48元。
  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向用水居民或单位乱收费、乱摊派,分别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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