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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部分民办(私立)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0]费字2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28 生效日期:2000-09-01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教委:
  你们上报的《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民办(私立)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44号)收悉。考虑到你市私立黎明学校、华伦中学、英华英语学校等民办(私立)学校办学条件较好,成本费用较高的实际,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你市黎明学校、华伦中学、英华英语学校的学费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6000元/生.学年(含讲义费),原则上初中收费标准应低于高中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审核。代办费根据“按实发生、多还少补、及时结算、不得盈利”的原则向学生收取,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从2000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同时应严格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规定执行。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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